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经过激烈厮杀后,一审判决可能会认定被控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进而驳回原告诉请。此种情形原告往往不服提起上诉,对于被告方而言可谓大胜,因此被告方通常不会考虑上诉(往往忽视)。但对于被告方而言这是一个需要考量的隐藏程序问题:虽然一审判决认定案涉专利未全面覆盖独权全部技术特征,但是针对部分术特征认定相同或等同,此种情形是否继续上诉?笔者结合实务经验认为应当考量以下几点:
上诉能否受理? 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一审判决结果已经完全支持了被告不侵权的抗辩主张,被告本身就是胜诉方,并不存在上诉利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条件,因此不应当受理被告的上诉。另一种相反观点则认为,即使一审最终结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判决中对部分技术特征作出的相同或等同认定,会对被告后续同类型专利侵权纠纷产生潜在不利影响,被告对该部分认定结果不服,当然具有上诉利益,依法应当受理上诉并对全部技术特征的比对认定进行全面审查。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尚未形成统一结论,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 如不提起上诉,二审是否应全面审查? 根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二审法院主要审理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问题,对未上诉的部分一般不予主动审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笔者实务案件遇到的多位最高院法官明确释明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部分法官表示存在争议,笔者则认为个案专利侵权比对司法认定会影响到后续其他相同或类似产品结构的侵权认定,因此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性。 结语 针对被告胜诉后是否继续提起上诉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只要存在侵权比对实质性争议的技术特征,原则上应当提起上诉,无论是否受理对于后续二审维持认定有利无害。 备注:个人观点,非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