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笔者代理的一起复杂技术秘密维权案件中,一审认定被告方构成技术秘密改进型使用,但认为改进型使用行为已经完成再行判决停止侵权已无意义,因此一审判决只包含赔偿项。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最终予以纠正,判决被告方立即停止修改、改进后使用原告技术秘密。
此类案件公开判例较少,针对此类改进型技术秘密侵权案件的停止侵权认定,个人认为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区分消极性改进使用还是积极性改进使用,一般而言积极性改进使用具有重复、持续性。例如权利人的测试、实验等结果已经初步指向技术秘密成果具有可实施性或测试样品性能达标等情形。
2、注意改进使用是指向生产还是停留产前研究,一般而言鉴于生产活动本身具有重复、持续性,导致改进性使用行为具有重复、持续性。例如:侵权方相应产品仍在售等情形。
3、是否具有一定的侵权主观恶意,一般而言恶意侵权方具有重复、持续性的动机与能力,如果不加以停止侵权判令,权利人受损或侵权方获利都将可能持续扩大。
除此以外还涉及技术开发难度、技术发展期、判决可执行性等其他因素,需要结合具体个案综合分析。
备注:以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