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一起参数发明专利无效宣告



一、案件概要

目标专利系沙发椅领域发明专利,记载的技术效果“本发明通过限制靠背连接部与靠背安装件的角度关系,在保证座椅伸展长度的条件下,使座椅支架在伸展过程中,联动机构和安装侧板带动靠背机构向前和向上平移的距离能够抵消靠背机构向后转动产生的距离,以使座椅单元的靠背框架能够零间隙靠墙设置,节省空间。”独权限定联动机构、安装侧板和靠背机构的结构及联动关系及相应结构与夹角角度α为锐角。从权进一步限定α角角度、其他夹角角度、结构及联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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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请求人经过不懈无效检索,目标专利限定的结构及联动关系方案被公开,但没有公开相应夹角α为锐角,实际亦难以检索到相应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在无效过程中将从权夹角 γ技术特征合并至权利要求。

作为请求人我们认为首先,目标专利说明书并没有给出相应角度参数大小具体如何带来上述相应移动距离的影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无法根据得出,从而导致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且不清楚。实际上,相应夹角α与抵消靠背机构向后转动产生的距离之间不存在逻辑关系。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置相应夹角为锐角,属于本领域惯常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

 

二、口审争议焦点及无效理由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双方均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夹角 α 为锐角,夹角 y小于等于 35°;附件1中夹角 α 应为钝角,夹角 y 没有具体公开;权利要求1的其它技术特征均被附件1公开。专利权人认为现有技术中a均为钝角,同时没有对进行限定,本专利具有创造性。请求人认为上述角度是常规选择,没有创造性。

 和议组认定“....工作位置是坐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零靠墙设计中将坐姿时靠背的最后端在水平方向上的位置设计为最后点,以此控制调整各个部件的尺寸和角度关系,确保变换过程中靠背的最后端不超过该点。附件1的图 6-8示出了沙发伸缩装置从坐姿到休闲姿再到躺姿转换过程中,各部件的运动位置。从中可以看出,以整个装置的右下端为参照,侧板21联同其它机构整体上在坐姿到休闲姿时显著的前移,在休闲姿到躺姿的过程中则随着靠背向后转动的同时继续呈现显著的前移。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这种前移必然有助于靠背的零靠墙设计,并能想到通过调整部件尺寸、角度等确保实现零靠墙设计。显然,侧板21与背部安装件和背部连动杆这三者之间的尺寸和角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设计重点之一。其中背部安装件包括下端横杆和上端斜杆两部件,上端斜杆通常与靠背平行,因此可调整的部分集中在下端横杆、背部连动杆以及侧板 21 之间的尺寸和角度关系。即使按照图中所示 α为钝角的位置作为调整的起点,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不断变换 α的角度以确定其对设计目标的影响。显然,直角不是其调整的极限。理论上讲,0-180度均落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调整范围之内。因此,α为锐角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的范围。依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α为锐角主要涉及零靠墙设计,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能认为 α 为锐角的限定能为本专利带来创造性贡献。"


三、无效宣告结果及案件花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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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口审过程针对我方主张的相应夹角α锐角不能抵消靠背机构向后转动产生的距离,进一步而言专利技术问题解决并不依赖相应夹角α设置为锐角。主审员分别问询双方具体理由,我方认为无法得出也无法理解,专利权人也无法给出具体解释,主审员当庭批评双方对此问题准备不充分,作为请求人认为应当由专利权人负有合理解释义务,最终主审员要求专利权人庭后指定时间给与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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